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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章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章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831号原告:彭某某,女,生于1976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被告:章某某,男,生于1979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章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