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8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圣有与汪陈显、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圣有,汪陈显,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吴圣有,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陈显,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圣有诉被执行人汪陈显、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5)巢民一初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汪陈显、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