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彭祥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祥兵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3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祥兵,农民。2008年10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6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祥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韩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祥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彭祥兵在自己位于临海市杜桥镇汾东村6-73号的租住处容留朱某吸食海洛因7、8次,容留胡某吸食海洛因2次,容留朱某、胡某二人吸食海洛因1次。2015年5、6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彭祥兵在自己位于临海市杜桥镇大汾菜场附近一民房503房间的租住处容留朱泽?刚吸食海洛因7、8次,容留胡某吸食海洛因1次,容留朱某、胡某二人吸食海洛因1次。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彭祥兵因吸毒被民警传唤,交待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彭祥兵在临海市拘留所被民警刑事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祥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朱某、胡某、周某、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祥兵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祥兵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祥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爱彬人民陪审员 朱立满人民陪审员 刘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