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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庆东阳光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东公司)李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庆东阳光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837号原告黑龙江省庆东阳光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正阳大街西。法定代表人宋清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峰,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军,1974年10月6日出生,现住肇东市。原告黑龙江省庆东阳光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东公司)诉被告李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峰及被告李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庆东公司诉称,2014年3月23日被告李长军在原告处赊销掺混肥,总计核款384,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4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长军给付化肥款384,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长军答辩称,欠据是我给原告出具的,当时宋清春是经理,是宋清春让我把这些肥赊给张珊红、李洪祥等人,后来他们又给公司出具欠据了,我给原告出具的欠据我没用抽回。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李长军系原告庆东公司的销售经理。2014年3月26日,被告李长军在原告处赊购黄金搭档复合肥20吨,每吨单价2,400.00元,核款48,000.00元。2014年4月10日,被告李长军在原告处赊购黄金搭档复合肥总计核款192,000.00元。2014年4月14日,被告李长军在原告处赊购黄金搭档复合肥40吨,每吨单价2,400.00元,核款96,000.00元。2014年4月16日,被告李长军在原告处赊购黄金搭档复合肥20吨,每吨单价2,400.00元,核款48,000.00元。以上黄金搭档复合肥总计核款384,0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长军给付化肥款384,000.00元,并由被告李长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欠据四份及原告代理人李雪峰及被告李长军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长军在原告庆东公司赊购黄金搭档复合肥,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李长军欠还化肥款应予偿还,被告称化肥是张珊红等人购买,原告应向张珊红等人主张权利的辩解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长军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庆东阳光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肥款384,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0.00元,由被告李长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丽红代理审判员  陈丛丽代理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