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刑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苗福真犯强奸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福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刑初1号之一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福真(别名苗富强),农民。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4年6月4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辩护人于建林,系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6)豫1628刑初1号刑事裁定,对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苗福真强奸一案中止审理。经查,现因中止审理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徐莹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