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阿力别登·阿力汗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679号罪犯阿力别登·阿力汗,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于新疆温泉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现在新安监狱三监区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乌沙刑初字第7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力别登·阿力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该院于2014年4月30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阿力别登·阿力汗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192.9分,获表扬3次,嘉奖2次,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阿力别登·阿力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力别登·阿力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9年1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