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邱某某,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596号原告史某某,女,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学印,台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邱某某,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宗广,台前县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邱某某、被告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兰 晓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郑修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