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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程淑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49号申请人程X,女,1929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人范X(精神残疾),男,1943年11月15日出生。申请人范X1(兼范X法定代理人),男,1950年3月21日出生。申请人范X2,女,1955年1月17日出生。申请人范X3,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申请人范X4,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2016年4月12日,申请人程X、范X、范X1、范X2、范X3、范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范X5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建筑面积:48.0平方米,产权证号:XXX)房屋产权归范X3所有,2、由范X3分别给付程X、范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各1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3、范X1、范X2、范X4均放弃对上述房屋产权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X、范X、范X1、范X2、范X3、范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程X、范X、范X1、范X2、范X3、范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