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世海诉高小牛、高利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海,高小牛,高利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151号原告张世海,男,汉族,佳县。被告高小牛,男,汉族,佳县。被告高利法,男,汉族,佳县。本院在审理张世海诉高小牛、高利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且二被告也无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世海负担。审 判 长 余随雄审 判 员 雷永峰人民陪审员 刘占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