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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世海诉高小牛、高利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海,高小牛,高利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151号原告张世海,男,汉族,佳县。被告高小牛,男,汉族,佳县。被告高利法,男,汉族,佳县。本院在审理张世海诉高小牛、高利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且二被告也无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世海负担。审 判 长  余随雄审 判 员  雷永峰人民陪审员  刘占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