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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建平申请执行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平被执行人李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金的存款16878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