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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4277号原告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杰,青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身份证号码******************。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9月7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前育有一女,随原告一起生活。2009年8月7日与被告生育一子名隋某甲。由于原、被告均系再婚,因被告的脾气暴躁,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双方婚后并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夫妻感情逐渐冷淡。2015年9月19日19时,被告将原告的女儿骗到黄岛区山宋村南,在被告车上猥亵原告女儿,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鲁021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强制猥亵罪有期徒刑两年。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被告的行为更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隋某甲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9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婚前育有一女,随原告一起生活。2009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生育一子名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9月19日晚,被告隋某某强制猥亵原告的女儿李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告与被告均称无收入来源。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隋某甲年满18周岁止,被告同意按原告的主张支付。原、被告称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一辆车,被告称家里还有冰箱和彩电。被告认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2.5万元,至今未还。在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不在本案中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明、(2016)鲁021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经庭审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综合本案的案情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作如下分析判定: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问题,被告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强制猥亵原告的女儿,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婚生子抚养问题,因被告现处于羁押状态,无法抚养孩子,故婚生子隋某甲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隋某甲年满18周岁止,被告同意原告的该项主张,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均不要求在本案中进行处理,故本案对该部分事项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隋某甲(2009年8月7日出生)由原告宋某某抚养,被告隋某某自2016年5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隋某甲年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审判员  李红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秀敏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