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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迎与天津信鑫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天津信鑫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328号原告王迎,女,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信鑫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南仓西道北金苑公寓3号楼5门505-507.法定代表人李凯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与被告天津信鑫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东强速 录 员  王 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