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施玮芸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玮芸,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4行初43号原告施玮芸。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周先木,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孝辉,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原告施玮芸诉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玮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玮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玮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玮芸承担。审 判 长 杨佩林代理 审 判员 易 欣人民 陪 审员 来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