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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洪江波与洪春海、倪瑞真、周福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波,洪春海,倪瑞真,周福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351号原告洪江波,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巧梅,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春海,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倪瑞真,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周福秦,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洪江波诉与被告洪春海、倪瑞真、周福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晓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江波的委托代理人陈智勇、被告周福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春海、倪瑞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江波诉称,被告洪春海、倪瑞真于2014年4月30日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利率3%,被告周福秦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担保,三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和担保的事实。借条上所写的“吴明福”是被告周福秦的别名。被告洪春海、倪瑞真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是被告洪春海、倪瑞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洪春海、倪瑞真共同偿还。2015年11月三被告停付利息,也未还本。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洪春海、倪瑞真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自2015年11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周福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洪春海未作答辩。被告倪瑞真未作答辩。被告周福秦辩称,其确有为本案借款进行担保。当时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月利率3%,每季度第一个月还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但“吴明福”不是其别名,其也不认识“吴明福”这个人,其在签《借条》的时候,“吴明福”三个字已经在《借条》上面写好了。经审理查明,被告洪春海、倪瑞真系夫妻,由被告周福秦作为担保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原告洪江波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洪江波与被告洪春海、倪瑞真、周福秦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3%,每季度第一个月还利息;被告周福秦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到借款人还清借款止。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只支付至2015年10月份的利息,本金及自2015年11月起的利息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2份、结婚登记材料1份,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周福秦的庭审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洪春海、倪瑞真向原告洪江波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周福秦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保证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洪春海、倪瑞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洪春海、倪瑞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自2015年11月份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福秦为被告洪春海、倪瑞真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在《借条》上约定担保期限到借款人还清借款止,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于保证期间内起诉要求被告周福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周福秦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洪春海、倪瑞真追偿。被告洪春海、倪瑞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春海、倪瑞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洪江波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周福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春海、倪瑞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90元,由被告洪春海、倪瑞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振坦速 录 员  杨燕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