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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玉常与平兆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常,平兆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870号原告李玉常,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平兆翠,男,45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李玉常诉被告平兆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建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