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房祥峰与孟广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祥峰,孟广存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523号原告房祥峰。被告孟广存,农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祥峰诉被告孟广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房祥峰承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