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胡卫兵与史建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卫兵,史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湘0105执631号申请执行人胡卫兵。被执行人史建辉。申请执行人胡卫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建辉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建辉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