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李某某,又名赵小雨,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又名冯金中,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李某某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且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英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