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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祖会与被告令狐昌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祖会,令狐昌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541号原告赵祖会,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油草村。委托代理人洪杭燕、曾祥美(实习),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令狐昌建,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祖会与被告令狐昌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祖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祖会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祖会负担。审判员 令狐昌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 小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