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祖会与被告令狐昌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祖会,令狐昌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541号原告赵祖会,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油草村。委托代理人洪杭燕、曾祥美(实习),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令狐昌建,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祖会与被告令狐昌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祖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祖会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祖会负担。审判员 令狐昌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 小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