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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6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蒋太山,吴永祥,深圳市金源康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永祥,蒋太山,深圳市金源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6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克坚,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超,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太山,住广西全州县。委托代理人赵慧,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祥,住广东省龙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源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沙坣社区同富路同富裕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剑烽,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永祥,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蒋太山、吴永祥、深圳市金源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逾期未交纳二审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欣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