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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如皋市江安镇环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上海广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施立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江安镇环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海广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施立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947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江安镇环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许金来。被执行人上海广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南汇区。法定代表人张成满。被执行人施立甫。关于如皋市江安镇环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上海广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施立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04615元,案件受理费2550元,执行费150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系外地人,具体下落不详,申请人要求经常关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如皋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皋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