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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志敏与吴国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敏,吴国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初855号原告赵志敏,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农民。被告吴国岩,男,汉族,1992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平凉市人,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敏与被告吴国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敏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敏负担。审判员  张成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