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志敏与吴国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敏,吴国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初855号原告赵志敏,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农民。被告吴国岩,男,汉族,1992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平凉市人,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敏与被告吴国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敏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敏负担。审判员 张成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