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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游卫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29执保103号申请人游卫平,男,生于1971年4月21日,住永年县。被申请人刘桂��,男,生于1991年2月11日,住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游卫平诉被告刘桂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冀0429民初第9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桂森银行存款14000元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4月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桂森在农业银行邢台县支行存款3219.38元,冻结其在中行安图支行、工商银行邢台新华支行、工行邢台运河支行、农行邢台市冶金支行部分存款;2016年4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刘桂森名下所有的冀E×××××号汽车一辆,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1日。综上,本案依据申请人提举的保全线索,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余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