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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5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589-1号申请执行人王*,男。被执行人王**,女。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54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诉讼期间,以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5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工资账户2610***********2405及中国银行河滨路支行津贴账户103208231364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2610***********2405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2343账户内。扣划被执行人王**在中国银行河滨路支行103208231364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2343账户内。三、冻结被执行人王**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2610***********2405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执行人王**在中国银行河滨路支行103208231364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五、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