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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王富清、梁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富清,梁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4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广场西路1号。代表人:郑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清。被告:梁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王富清、梁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缴诉讼费,也没有提起减、缓、免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