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晓斌诉牛天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斌,牛天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1091号原告王晓斌,男,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牛天德,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告王晓斌诉被告牛天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牛天德返还借款3000元,并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胡格吉勒图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天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牛天德于2013年1月30日在原告王晓斌处借款3000元,被告牛天德为原告王晓斌出具欠据,欠据内容:牛天德垫交保费款,定于苞米卖了还款,过期不还月利率按2%追加利息。被告牛天德至今未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天德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王晓斌借款3000元;并自2013年1月31日始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牛天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玉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