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字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舒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字717号原告:舒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12.5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诗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