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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字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舒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字717号原告:舒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12.5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诗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