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全成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全成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鑫泓润实业有限公司,杨泉荣,沈菊明,张明其,陈凤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3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县府街。负责人顾伯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东318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明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江市全成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红安村北环路南。法定代表人杨泉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江市鑫泓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振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泉荣。被告沈菊明。被告张明其。被告陈凤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全成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鑫泓润实业有限公司、杨泉荣、沈菊明、张明其、陈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