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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岩罗岩某一、岩甩岩某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罗岩某,岩甩岩某,温文锋温某,黄玉宽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3刑初32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罗岩某一,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佤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岩甩岩某二,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佤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温文锋温某,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黄玉宽黄某,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文锋温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玉宽黄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岩罗岩某一���岩甩岩某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同年3月22日、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罗岩某一、岩甩岩某二、温文锋温某、黄玉宽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文锋温某自2015年5月份起,多次协助一名叫“老江”的男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给被告人黄玉宽黄某,并容留黄玉宽黄某在其租住的惠阳区秋长某百货后面的一出租屋秋长新塘E佳百货后面的一出租屋2楼203房吸食毒品3次,在惠州市惠州大道小金口路段668栋3楼311房某地容留黄玉宽黄某吸食毒品1次、容留吸毒人员温某均吸食毒品5次。同年6月上旬,同案人温燕丹温某丹应温文锋温某的要求从惠阳区秋长新塘E佳某百货后面的一出���屋2楼203房里拿了毒品冰毒后帮助其将毒品送去给黄玉宽黄某,并从黄玉宽黄某处收取400元毒资。黄玉宽黄某从温文锋温某处购得毒品冰毒后,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被告人岩罗岩某一、岩甩岩某二吸食。岩罗岩某一分别于同年6月4日、6月6日在其居住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镇沙田礼中村48栋401房某地容留岩甩岩某二吸食毒品冰毒。岩甩岩某二分别于同年7月5日、7月6日容留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黄玉宽黄某、“陌陌”(另案处理)、岩罗岩某一在其居住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镇沙田礼中村48栋403房某地吸食毒品毒品冰毒;于同月19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岩罗岩某一吸食毒品冰毒。同年7月27日16时30分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分别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镇沙田礼中村48栋4楼401房、403房某地抓获岩罗岩某一、岩甩岩某二,并在401房内缴获自制冰壶、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当日22时30分许,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大石古嘉荣某超市门前将黄玉宽黄某抓获,并从黄玉宽黄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冰毒5小包(经鉴定,净重2.4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8月6日11时许,在惠州市小金口大道668号三楼311某房内将温文锋温某、温燕丹温某丹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笔录等。被告人温文锋温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且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地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玉宽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罗岩某一、岩甩岩某二各自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二人租住地吸食毒品,其二人的行为各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岩罗岩某一、岩甩岩某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玉宽黄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且为毒品再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文锋温某、黄玉宽黄某、岩罗岩某一、岩甩岩某二对起诉书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文锋温某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5月底、6月上旬,多次协助一名叫“老江”的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给被告人黄玉宽黄某,并容留黄玉宽黄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新塘E佳某百货后面的一出租屋2楼203房吸食毒品3次,在惠州市惠州大道小金口路段668栋3楼311房某地容留黄玉宽黄��吸食毒品1次、容留吸毒人员温某均吸食毒品5次。同年6月上旬,温文锋温某叫温燕丹温某丹(另案处理)从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新塘E佳某百货后面一出租屋2楼203房里拿了毒品冰毒贩卖给黄玉宽黄某,并收取黄玉宽黄某毒资人民币400元。黄玉宽黄某分别于同年7月中旬、同月23日、同月27日多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岩罗岩某一、岩甩岩某二吸食。岩罗岩某一分别于同年6月4日、6月6日在其居住的、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镇沙田礼中村48栋401某房容留岩甩岩某二吸食毒品冰毒。岩甩岩某二分别于同年7月5日、7月6日容留一名陌生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黄玉宽黄某、“陌陌”(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岩罗岩某一在其居住的、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镇沙田礼中村48栋403某房吸食毒品毒品冰毒;于同月19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岩罗岩某一吸食毒品冰毒。同年7月27日16时30分许,公安民警将岩罗岩某一、岩甩岩某二抓获,并缴获自制冰壶、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当日22时30分许,公安民警将黄玉宽黄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冰毒5小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49克)。同年8月6日11时许,黄玉宽黄某带领公安民警将温文锋温某、温燕丹温某丹抓获归案。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吸毒人员温某均的证言;证人曾某、刘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化验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房屋租赁收款收据;辨认笔录;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同案人温燕丹温某丹的供述;被告人温文锋温某、黄玉宽黄某、岩罗岩某一、岩甩岩某二的供述等。证供吻合,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文锋温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协助同案人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且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玉宽黄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岩罗岩某一、岩甩岩某二各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黄玉宽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为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黄玉宽黄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被告人温文锋温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文锋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人黄玉宽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三、被告人岩罗岩某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四、被告人岩甩岩某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五、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国雄人民陪审员  赵莎莎人民陪审员  刘广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第十二条(第二款)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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