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杨济臣与谭凤芹、高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济臣,谭凤芹,高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527号原告:杨济臣,男,汉族,1984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尹志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凤芹,女,汉族,1959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高海玲,女,汉族,1980年12月1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济臣诉被告潭凤芹、高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济臣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谭凤芹名下位于太和县城关镇洪福小区5号楼102室门面房一套,房产证号:F1××02,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杨济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谭凤芹名下位于太和县城关镇洪福小区5号楼102室门面房一套,房产证号:F1××02。二、查封李月恒、张秀贞洁所有的位于太和县益民新村8号楼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F1××06。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