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怡雯与马春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怡雯,马春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王怡雯。委托代理人李淑华。被执行人马春侠。申请执行人王怡雯与被执行人马春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怡雯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怡雯于2016年4月12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