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季龙与陈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龙,陈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季龙,居民。被执行人陈德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季龙与被执行人陈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60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民初字033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03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宋立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