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兰执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伯华与邢新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伯华,邢新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1999号申请执行人陈伯华。被执行人邢新营(又名邢新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兰民初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伯华与被执行人邢新营(又名邢新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伯华申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邢新营(又名邢新迎)与其妻陆桂娟(身份证号××)共有的存款。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邢新营(又名邢新迎)与其妻陆桂娟共有的银行存款599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