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华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眼镜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深圳XXX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164-1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蕲春县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深圳XXX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深圳XX眼镜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6)78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XX眼镜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5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国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