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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姚玉青与尤想、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青,尤想,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姚玉青,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尤想,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虞姬大道。法定代表人:宋飞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玉青与被执行人尤想、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