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民终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1676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戴庄路25号锦盛豪庭北苑。法定代表人沈贵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濠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1922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