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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雪妃申请何贵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妃,何贵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赵雪妃,女被执行人何贵东,男申请执行人赵雪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被执行人何贵东偿还申请执行人赵雪妃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贵东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何贵东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雪妃申请执行的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勇审判员  雷 方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