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孟祥茹与被告高广平、高明学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茹,高广平,高明学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570号原告孟祥茹,住兰西县。被告高广平,住兰西县。被告高明学,住兰西县。原告孟祥茹与被告高广平、高明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12日开庭,原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式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