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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孟祥茹与被告高广平、高明学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茹,高广平,高明学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570号原告孟祥茹,住兰西县。被告高广平,住兰西县。被告高明学,住兰西县。原告孟祥茹与被告高广平、高明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12日开庭,原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式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