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92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21民初24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7日。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3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源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9月7日在凤庆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5年1月8日生育长子徐某甲,1997年2月15日生育长女徐某乙,现子女均已成年。婚后被告经常外出赌博、酗酒,殴打原告与小孩。2011年搬迁后共同建盖了砖混结婚房屋一间。房屋建好后原告想着好好过,但被告变本加厉的殴打原告,原告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2012年7月原告向凤庆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在法庭上向法官请求不要判离婚,并保证会改正自己的各种恶习,好好过日子,在法官和律师的劝说下,原告撤诉。但原告撤诉后与被告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仍不改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都有一个岁数了。如果离婚的话,家庭就不完整了。该我改正的我改正。两个孩子都已经成年,如果孩子出去打工后,我们两个还可以相互照顾。财产应该由赡养我们的人来继承,不管是女儿还是儿子。我承认我错了,酒我也戒了,赌博也不是天天赌,只是邻舍之间有事情的时候才玩玩。经庭审,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3年9月7日在凤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5年1月8日共同生育长子徐某甲,于1997年2月15日共同生育了长女徐某乙。后因夫妻性格脾气不合,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等发生吵闹,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殴打行为,为此,原告于2012年7月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官做工作后原告撤诉。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建盖砖混结构房屋一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于1993年9月7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而且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建盖了房屋。后期,由于夫妻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缺少思想上、感情上的交流,出现互相不信任、互相猜疑,甚至发生殴打,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提出离婚。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做原、被告双方和好工作,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认为夫妻已经到一定年龄,加之夫妻感情虽出现一定裂痕,但没有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尚有修复的可能,愿意与原告言归于好,破镜重圆,完全改正自身缺点和不足。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坚持离婚,但被告请求本院给予夫妻双方一次和好的也机会符合情理,且夫妻双方的矛盾均是一些家庭琐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源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建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