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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辛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甲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刑初5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甲,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5197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辛榨乡辛榨村**组,现住安陆市辛榨乡辛榨村**组**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5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前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出现所谓的“连锁经营”,以“国家西部大开发需要大批资金投资,投资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国家扶持,暗箱操作,三年内可赚1040万元(简称‘1040阳光工程’)”等做虚假宣传,诱骗亲戚、朋友等加入并发展成员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五级就是实习业务员(申购1-2份)、组长(申购3-9份)、主任(申购10-64份)、经理(申购65-599份)、老总(申购600份及以上),三晋就是从业务员做到10-64份就晋升为主任,从主任做到65-599份就晋升为经理,从经理做到600份以上就晋升为老总。新加入人员缴纳3800元(包含500元的礼品费)申购1份,获得资格加入到该传销组织中成为实习业务员,缴纳69800元(包含500元的礼品费)申购21份,获得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每名参与人员只能发展3名下线人员,并从三代内的下线人员缴费中按一定比例获取返利,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计入上线人员的总份额中。被告人辛某甲自2011年9月缴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杨玲云、胡玲、王宗国三条线。案发后,经司法鉴定,以被告人辛某甲为上线的组织结构图共有12层,线下人员共有105人。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某甲参与“1040阳光工程”进行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2、到案后如实交代,避免重大特别严重后果发生;3、自愿认罪;4、被告人已离开传销组织,本人也是受害者。经审理查明,2010年前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出现所谓的“连锁经营”,以“国家西部大开发需要大批资金投资,投资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国家扶持,暗箱操作,三年内可赚1040万元(简称‘1040阳光工程’)”等做虚假宣传,诱骗亲戚、朋友等加入并发展成员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五级就是实习业务员(申购1-2份)、组长(申购3-9份)、主任(申购10-64份)、经理(申购65-599份)、老总(申购600份及以上),三晋就是从业务员做到10-64份就晋升为主任,从主任做到65-599份就晋升为经理,从经理做到600份以上就晋升为老总。新加入人员缴纳3800元(包含500元的礼品费)申购1份,获得资格加入到该传销组织中成为实习业务员,缴纳69800元(包含500元的礼品费)申购21份,获得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每名参与人员只能发展3名下线人员,并从三代内的下线人员缴费中按一定比例获取返利,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计入上线人员的总份额中。被告人辛某甲自2011年9月缴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杨玲云、胡玲、王宗国三条线。案发后,经司法鉴定,以被告人辛某甲为上线的组织结构图共有12层,线下人员共有105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辛某乙、陈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4、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所谓“1040阳光工程”是以连锁经营为名,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被告人辛某甲缴纳费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线下人员共12层105人,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甲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线下人员,线下人员继续引诱他人参加,形成上下层级关系,各人所取作用相同,不分主从。本院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辛某甲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辛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构成坦白,但无证据证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耀龙审 判 员  毛翠娥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小红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