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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庄定诉周苗苗、马东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庄定,周苗苗,马东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刘庄定。被告周苗苗。被告马东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庄定与被告周苗苗、马东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庄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庄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庄定承担。审 判 长 :闫稳香审 判 员 :仇瑞江人民陪审员 :胡三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