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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1122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艳荣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湘11**民督9号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农商行),住所地:东安县东安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被申请人李艳荣。申请人东安农商行以被申请人李艳荣拖欠其借款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32400元及2016年4月10日止的利息122973.5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安农商行提供了有被申请人李艳荣签名盖章的贷款借据,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艳荣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东安农商行借款本金232400元及利息122973.56元(2016年4月11日后的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10.2元,由被申请人李艳荣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德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