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18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高 珍人民陪审员 李艳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