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552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法定代表人范志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张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