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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盈水与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盈水,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刘训军,李咸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576号原告李盈水,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2日,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白乐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官庄街道办事处三赵村。法定代表人李咸秀,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训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1日,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训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1日,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咸秀,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5日,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李盈水与被告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刘训军、李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盈水及委托代理人白乐平,被告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咸秀及委托代理人刘训军,被告刘训军、李咸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盈水诉称,被告刘训军、李咸秀(二人系夫妻关系)在2014年、2015年间,因经营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660万元,同时被告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以其设备等对被告刘训军、李咸秀的借款660万元及利息损失设定抵押担保。因三被告无力偿还原告借款,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借款660万元及利息,并对抵押设备等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被告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刘训军、李咸秀辨成,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当时约定原告为我公司投资1000万元,现尚有340万元未投资到位,原告承诺帮助我们经营好企业,所以为其书具了借条。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2014年5月21日,被告刘训军、李咸秀为经营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的需要,向原告李盈水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1.3%,借款期限为一年,至2015年5月21日本息结清。同日,原告通过柏清泉的帐户将200万元转入刘训军帐号为6228450256002053563的帐户内,被告刘训军、李咸秀为原告书具了借据一份。2、2014年8月7日,被告刘训军因相同事由向原告李盈水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1.3%,借款期限一年,同日,原告将100万元通过网银转账转给被告刘训军,被告刘训军为原告书具了借条一份。3、2015年3月5日,被告刘训军因相同事由向原告李盈水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1.3%,期限一年。同日,原告通过柏清泉的帐户将200万元转入刘训军帐号为6228450256002053563的帐户内,被告刘训军为原告书具了借据一份。4、2015年8月17日,被告刘训军因相同事由向原告李盈水借款160万元,约定月利率1.3%,期限一个月。同日,原告通过柏清泉的帐户将160万元转入刘训军帐号为6228450256002053563的帐户内,被告刘训军于2015年8月19日为原告书具了借据一份。综上,自2014年5月21日始至2015年8月17日止,被告刘训军、李咸秀共向原告李盈水借款660万元。5、2016年1月12日,被告刘训军、李咸秀以其共同经营的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及变压器就上述借款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设定抵押,并在章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动产抵押登记书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训军、李咸秀为经营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的需要,分四次向原告李盈水借款660万元,并就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以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变压器等设定了抵押,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李盈水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并就抵押设备优先受偿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刘训军、李咸秀辨称上述借款660万元系原告李盈水为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经营需要的投资款,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训军、李咸秀共同偿还原告李盈水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二、被告刘训军、李咸秀共同偿还原告李盈水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7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三、被告刘训军、李咸秀共同偿还原告李盈水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自2015年3月5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四、被告刘训军、李咸秀共同偿还原告李盈水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上述一至四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五、若被告刘训军、李咸秀对上述债务逾期不付,原告李盈水有权以被告刘训军、李咸秀抵押的章丘市晨星锻压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及变压器等(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训军、李咸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