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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素云诉被告汪洪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云,汪洪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02784号原告:孙素云,女,1948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洪义,男,1947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素云诉被告汪洪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素云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素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素云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丁士阔人民陪审员  班广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