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龙、马春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龙,马春芹,唐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525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家奇,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海龙,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马春芹,男,汉族,1955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唐平,女,汉族,1955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龙、马春芹、唐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