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宇豪与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豪,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宇豪,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36号东方濠景商务大厦16层1610室。现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风城二路什字西北解东亚银行**号。法定代表人田健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宇豪与被执行人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8599.9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710元、执行费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回54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