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7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滕洪波与郑凤添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洪波,郑凤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045号申请执行人滕洪波,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凤添,男,1977年9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滕洪波与被执行人郑凤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郑凤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滕洪波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郑凤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滕洪波借款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至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期间的利息十九万三千七百六十九元;第二部分,自二O一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五十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七百三十八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用发票为准),均由郑凤添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滕洪波)。权利人滕洪波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凤添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滕洪波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70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