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刘涛与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4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西开源二道街36号。法定代表人单庆山,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正东 关注公众号“”